法律,不是“歪嘴和尚”们的经
法律,不是“歪嘴和尚”们的经
遐想随笔
不知从何时起,“程序正义”几乎压倒了一切。有人说,正义是一种崇高的力量,笔者认为不错,这应当是从多数人的道德角度说的。如果把“程序”与“正义”组合在一起,以为也跟着成了一种可以压倒一切的力量,那应该有狐假虎威之嫌。
有网友认为:我国在施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笔者认为这近乎苛求,曾有人分析过100件主张正当防卫权的案件,仅有4件获准,这足以说明被攻击一方的弱势、主动攻击一方的有利、某些法律人士的“机械”、人民大众的无奈!
笔者曾把在严格要求下的正当防卫“演义”过、“慢放”过:只要主动进攻一方的拳头没有接触到被动一方的身体,就不能算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因为这拳头随时可停止进攻,如果你反应够快,进行防卫了,就涉嫌“过当”。只有当他的拳头接触到你的身体了,这才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你要正当防卫就只能抓住这一瞬间。当他的拳头开始收回、离开你的身体时,这波“不法侵害”结束,这时候你再有反击动作,也有“过当”嫌疑。
他休息一会儿再攻击你,要重新开始“计分”。前面那波攻击的正当防卫权就自动结束了。
攻击“权”的无限性与防卫权的有限性,不管是从“程序正义”看还是从“实质正义”看都是不对称的,法律对此有一个补救,就是大家所说的“特殊防卫权”,它具有无限性。可惜,这也被某些“歪嘴和尚”们念到哪儿去了,所以我们见到了4%。
如果这4%放大一些,就会鼓励人们行驶正当防卫权,而不是提倡“跑”。要让主动攻击者知道,他们对眼前的个体的攻击,就是对整个社会的对抗,他们就不容易出手了。年龄大点的人们还记得五十、六十、七十年代的社会风气,敬老携幼、邻里互助、助人为乐,有从南洋回来的华侨叹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如果他们多人攻击你,事后也只计算攻击方主要的那个人,在事后的“复盘”中也不容易考虑攻击方的其余人在打斗现场对被攻击者的心理威慑。比如昆山砍人案,在结案中也只计算“电车男”与“宝马司机”的打斗回合,而没见考虑宝马车“乘车男”在已有对“电车男”实施过拳脚攻击的“前科”、且继续留在现场对“电车男”的心理压力。还有那宝马车,已经从里面拿出来一把刀,那车上还有什么凶器可供攻击方使用的?笔者认为,这些因素都应当计入“总成绩”,也就是说,“宝马司机”的被完全制服,现场这些因素是起了一定作用的。
“程序正义”者考虑不到或不考虑这些。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程度必须严格对等,且是由专家事后来认定是否对等。专家事后认为你反击中的某一下已经够本了,你后面的反击就涉嫌“过当”。
特别是有人死了的场合,若他先把你打死了,那好说,你也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打死他(别笑哦,你一笑就没有力气反击了)。若你反击致他先死去,然后你也死了,1 : 1平,亲友们扯去。若你反击致他死了,你没死,你基本上就“过当”了,甚至有可能被推到悬崖边:涉嫌“故意”!那94件没有获准的案件,里面有没有这样的剧情?
在昆山砍人案的早期报道中,笔者就曾见过说电车男“涉嫌故意”的字样。
对许多“电车男”来说,祸从天降,还要放一边,然后双方再来一比一地掰扯,这“程序”合哪家的理?对他们心理上的打击,算谁的?能补偿吗?
说到底,程序正义是一种形式逻辑演绎游戏,对弱势一方,程序正义是安慰,不是实质保护。施法需要程序正义但不能拘泥于它,司法更要重视实质正义。
对法律方面的“歪嘴和尚”们,用民间话来形容就是“坐着说话不腰疼”,若可以调侃一下则是赵括式“法律书生”,从学术角度讲是死抠形式逻辑的“机械论”,用思辩的观点看是“形象思维”太好“辩证思维”太弱,从政治角度看或是“糊涂虫”。
夫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统治阶级统治下的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谈“阶级”或会过敏,那就是统治力量的意志吧。在中国,统治力量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有“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总得要保护人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保护人民的生活秩序,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这种保护,绝对是实质性的保护。
昆山司法部门认定“电车男”的防卫行为正当并予以撤案,就彰显了法律对无辜者的实质保护。
提示:黎阳老师也曾写有关于法律方面的精彩文章,笔者也曾拜读过伊的大作《“法律党”越旺,社会越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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