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超:工会是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重要制衡力量
“让没牙的老虎长牙!”
——中国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重要制衡力量的不懈探索
安远超
摘要: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大力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贯彻落实,明确以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原则,不赞成采取罢工等产业行动和过激手段。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各方大力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日臻完善。一大批地方工会、基层工会和工会干部迎着问题矛盾走,在劳动关系领域创造了突出成效。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的大背景下,与企业基业长青、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关系,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如何在劳动关系领域发挥工会独特作用,促进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依靠党的坚强领导、人大和政府的有力支持,汲取广大职工的无穷智慧,中国工会人作出响亮回答!
一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由于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多元化,在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外资企业中,因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缺乏有效劳动保护、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呈现多发高发态势。深圳致丽玩具厂火灾死亡80余名织工的重大事故、山西黑砖窑虐待工人事件、富士康公司连续发生十多起职工非正常死亡等等,为人们一次次敲响警钟!然而,工会干部到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工作,常常要面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尴尬,企业工会干部怕被老板穿小鞋而畏首畏尾,陷于“工会工作难搞,工会干部难当,工会作用发挥不出来”的窘境,一些职工苦笑着把工会喻为“没牙的老虎”。
面对这种状况,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在斗争中学会斗争,在游泳中学会游泳,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以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大力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贯彻落实,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正确分析国情、会情与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明确以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原则,使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纳入法制轨道;
——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推动企业和职工群众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着力把企业建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深入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和建设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以协商、协调、沟通的办法解决劳动关系矛盾,不赞成采取罢工等产业行动和过激手段;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努力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源头和萌芽状态;
——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推进具有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有益做法;
——把顶层设计与打通“最后一公里”有机结合,把劳动法律制定与劳动法律实施有机结合,把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有机结合:
—— 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优势、重要作用。
二
回眸改革开放以来这些激动人心的时刻、振奋精神的事例,令每一位中国工会人难以忘怀!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多年来,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在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上的祝词,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工会代表大会部分代表座谈,参加全国政协会议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界委员联组讨论,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在“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等,都对着力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提出要求。与此同时,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 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2010年9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专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节。2011年8月15日至16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共中央宣传部联合在北京召开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第一次全国性、高规格的研究部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会议。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其经济、政治、社会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2015年1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印发,强调“要主动代表所联系群众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推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制度机制,从源头上保障群众权益、发展群众利益。”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印发。2015年7月6日至7日,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召开,这在党的历史上是首次,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切实保持和增强党的群团工作和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201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7年4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国人大抓紧制定各项劳动法律。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和《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就业促进法》;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等等。国务院制定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劳动行政法规,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从本地实际出发,一批地方性劳动法规出台,如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如《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劳动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就某些劳动法律作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各方大力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1993年12月,劳动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强调“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相对稳定”。1994年7月,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1994年11月,劳动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劳动监察工作正式开展。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在北京召开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国家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正式建立。2001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2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2006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2009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2011年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征集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论文。这次征集,层次高、规模大、范围广,前所未有,共收到各类文章200篇。中华全国总工会选出其中90篇、660千字,汇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一书,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以集中反映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阶段性成果。2019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同作出《关于表彰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决定》。202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工会工作大展宏图历史新机遇庄严开启。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实施<工会法>办法》、工会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乡镇企业工会条例等。各级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获得更加坚强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形成全会共识,获得党中央肯定。2005年7月4日,全总十四届执委会主席团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 2008年10月17日,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向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致祝词。他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中国工会在长期探索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1月8日,全总十五届执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出,要把中国工会建设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人民团体,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等重大要求。
——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日臻完善。多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就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等制定印发一系列意见、决定,发出通知,采取措施,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强大力量。在诸如实行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力促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行,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开展企业、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推广“上代下”工会维权模式,努力做到“服务下沉一级、维权上提一级”,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监察的协调配合,建立12351职工热线,形成企业劳动关系预警网络,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总结推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典型经验,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等方面,赢得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职工群众的广泛好评。
三
近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一大批地方工会、基层工会和工会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部署,焕发强烈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迎着问题矛盾走,敢于挑战不可能,全力以赴创新,精心锻造利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在劳动关系领域创造了突出成效,推动形成企业竞争发展更强劲、职工工作生活更幸福的良好态势,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与记忆。
(一)上海工会积极推动企业经营者政治安排与履行社会责任挂钩。
上海工会的这一创新做法,受到全国总工会的高度关注。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要求认真总结推广这项工作,全国总工会研究室前往调查,形成《关于上海工会力推企业经营者政治安排与履行社会责任挂钩工作的调研报告》。
报告认为,近年来,上海市总工会针对“一些企业不积极建立工会”,“一些企业的工会虽然建了,但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难题,总结推广奉贤等区县总工会促进企业经营者政治安排与履行社会责任挂钩的成功做法,取得显著进展。其基本做法是:争取党政支持,形成良好氛围;健全工作机制,凝聚各方力量;摸清企业情况,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把握正确导向;广泛宣传引领,选树先进典型;实行定期反馈,做好检查监督。其主要思路是:紧紧抓住机遇,依法依规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关键群体,实现互利双赢。报告建议:切实抓好对这项工作的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推动健全有关的法规和政策。
2012年8月1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全国总工会报送的这份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他强调,在深入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不断丰富内容,健全政策法规,确保取得实效。
求是杂志社《红旗文稿》2012年第14期、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杂志2012年第9期相继刊登了这份调研报告。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业务工作通报》2012年12期印发了这份调研报告,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开展这项工作,不断丰富内容,健全政策法规,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确保取得实效。”
(二)浙江工会广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大力践行“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浙江,在省委、省政府精心指导下,工会组织积极推动,全省企业和职工群众踊跃参与,传化集团等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典型大量涌现。其中,杭州市党政工合力推行以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为载体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模式,令人耳目一新。
时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习近平同志于2007年1月15日发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一文,他强调指出,“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应该当好‘企业公民’,饮水思源,回报社会,这是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这一重要指示,杭州市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五年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并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目标定位于“引导企业从‘经济人’向‘企业公民’转变”。
2009年10月23日,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意见》。以和谐劳动关系为核心规范企业用工责任,以和谐劳动关系的上下游、内外部关系为内容规范企业的市场责任、环境责任、公益责任,形成了接轨国际标准、兼具地方特色的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规范》,提出了打造诚信、绿色、活力、和谐、爱心企业的目标。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规范》中25项A类指标为基础,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基本标准》,作为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指南。制定《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促进办法》,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政策体系,引导企业持续开展标准化的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尤为可贵的是,在推进这项工作中,杭州市委、市政府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责任制,市总工会等主动加压、积极作为。2011年9月,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领导小组和杭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领导小组合并,建立“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总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2013年3月,《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印发,明确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农办、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旅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等的职责任务。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杭州连续七年蝉联浙江全省劳动关系和谐指数 “冠军”。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杭州市总工会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所倡导的新发展理念,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主线,紧紧围绕贯彻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中心工作,巩固发展“党政主导、企业主体、工会及三方四家运作、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组织体系大格局,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机制、风险监测机制、矛盾化解机制、企业员工互利双赢机制、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机制、社会协同机制等,着力扩面提质,加大企业社会责任创建和评估工作力度,努力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三)福建工会大力推进劳动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工会积极配合省人大先后出台多部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法规,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推动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走在全国前列。如1990年12月26日,福建七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2年10月27日,福建七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实施〈工会法〉办法》;1994年7月15日,福建八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1996年7月18日,福建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7年8月28日,福建八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2000年7月28日,福建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2004年12月3日,福建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
在上述福建地方性法规中,《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是我国首部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是我国首部规范集体合同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是我国首部规范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1996年颁布、2010年修订为《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是我国首部将集体协商列入法规名称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整个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7月21日,福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这是全国第六部省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专项立法。它规定了在本级工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成立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一函两书”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由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时发出,系带有提示性质的监督方式,该制度设计属于全国首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由本级或者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社等有关部门发出。
福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积极发挥主动协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作用。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主任1名,副主任2名,监督员17名,同时聘请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担任特邀监督员。2020年2月3日和3月4日,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省各用人单位先后发出两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分别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新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有力有序有效复工复产,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重点督导,要求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一起努力!
“战斗正未有穷期”。已有劳动关系矛盾的解决,并不能取代新条件下新劳动关系矛盾的形成。展望明天,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必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新的历史征程上继往开来再出发,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追求卓越、锐意创新,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发展,汇聚起全国工人阶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竭诚奋斗的磅礴力量!
(作者系全国总工会研究室原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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