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男身后的跨国骗贷迷局
因网络反腐而落马的刘铁男,牵出一场“中国式”跨国骗贷游戏,这种游戏是不是常态?为何几近成功?常规审查存有哪些漏洞?该如何预防?
在6月8日国务院宣布的新一轮人事任免中,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被免职,丝毫不令外界意外。刘已于5月12日因严重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
刘铁男的落马,因《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的实名网络举报。在举报信中,列举了刘铁男三大罪状:跨国骗贷、学历造假、包养并威胁情妇。
其中,一位名为倪日涛的中国商人贯穿始终,在《财经》的报道中,刘倪二人的关系被描述为“官商同盟”,刘铁男妻儿均曾在倪日涛的公司任职,涉嫌大笔利益输送。
在刘倪二人合作中,一场“跨国收购”格外引人注目,约从2005年开始,倪日涛旗下公司欲收购一家名为New Skeena制浆厂的加拿大企业。倪日涛对造纸行业并不陌生,之前其已将包括吉林纸业、石岘纸业和黑龙股份三家上市公司在内的众多造纸企业收入囊中。
但这起收购与倪日涛以往的收购截然不同,不同之处有三:其一是跨国收购,倪日涛将触手伸向国外;其二是利用跨国收购向国内银行申请了巨额贷款;其三,也是最重要的,这家被收购的企业,其实已被倪控制的其他公司收购,本次收购涉嫌左右互博、骗取贷款。
倪日涛因此次收购向国内银行申请的贷款额为2亿加元左右,涉及中国2家金融机构。而据《财经》披露,该项目实际交易额仅为909万加元,与申请贷款额度相差20倍有余。而在收购项目审批及贷款申请过程中,频现刘铁男任职的国家发改委的身影。
若不是后来知情人的反复举报,该项交易在倪日涛运作、刘铁男助力之下,恐怕早已木已成舟,或许倪日涛已因此获得高额资金,进一步巩固其资本运作的筹码,而外界对此无从知晓。但事与愿违,从深晓此事的刘铁男原情妇到国家发改委一众退休高官,再到平凡媒体人,大批举报人的不懈努力,使得这场持续多年的跨国骗贷事件浮出了水面。
在被披露之后,该项目最终搁浅,申请中的贷款也鸡飞蛋打。
尽管骗局最终暴露,但其身后的种种问题却未见答案。此类海外收购需经过什么样的贷款审批程序?骗贷几乎得手的核心原因是什么?银行要做何种程度的尽职调查?参与其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批机构、律师事务所、银行分别扮演着何种角色?此事是否为冰山一角,折射出部分中国企业跨国收购中的猫腻?
左右互搏术
倪日涛,一个在中国商界并不算十分出名的名字。此前零星的媒体报道中,基本都是其大手笔收购国内造纸行业相关企业的新闻,且舆论对其评价是“对经营造纸企业并无太多经验,却热衷于大面积的收购。”
公开资料显示,自2000年左右开始,一直在机电行业耕耘的倪日涛,全面进入造纸行业,并以其担任董事长的上海中机为载体,整合了停产的国企雅安制浆造纸厂,并新设立雅安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此后,以中竹纸业为主要平台,倪日涛在国内造纸行业展开大规模收购。
尽管倪日涛先后收购了众多造纸企业,但其收购步伐却并未因此停歇,甚至延伸至海外。2003年,倪日涛在加拿大成立绿色资源有限公司(下称“绿色资源公司”)及山威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威投资公司”),2005年,山威投资公司控股的山威林产品有限公司(下称“山威林产品”)正式成立。这几家境外公司成为后来倪日涛海外收购的主要平台。
2004年,位于加拿大卑诗省鲁珀特王子市的一家名为New Skeena的纸浆厂,成为倪日涛收购的目标。New Skeena多年前陷入财务问题,于2001年开始停产。2005年6月,当地法院通过了倪日涛控制的山威林产品提出的对New Skeena的收购申请,并要求交易在两个月内完成。
但倪日涛并未及时筹集到收购所需资金,直至当年年底,山威林产品仍未签署三方协议,并提出将收购期限延至2006年2月底,后几经周折,该项交易最终在2006年6月15日完成。
据《财经》杂志的报道披露,为完成该项收购,倪日涛进行了错综复杂的运作。先是由其控制的绿色资源公司于2005年与New Skeena的破产清算人Maynard Industries Ltd.签署了资产设备收购协议,价格为429万加元。随后,又以山威林产品的名义与另一破产清算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协议,购买安永手中New Skeena的土地等资产,价格为330万加元。
2006年6月,绿色资源公司又将已购的New Skeena资产转让给山威林产品,而山威林产品又从Maynard Industries Ltd.手中购得了剩余的全部New Skeena资产。
至此,倪日涛控制的山威林产品,得到了New Skeena的全部资产,而其旗下这两家公司用于该项收购的全部花销约为909万加元。
但倪日涛对该项目的收购并未就此“结束”。
不久后,倪日涛再次以其控制的国内企业中纸有限公司(后更名“中竹控股”)名义,向国家发改委申报赴加拿大收购已经被其自己收购的New Skeena资产。与此同时,倪日涛以该项收购的名义向国内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骗局败露
据《财经》报道,倪日涛左右互搏之举,源于山威林产品收购New Skeena项目时,向当地市政府承诺将投入一亿加元用于项目重建,并以此换取当地政府的税收优惠。但收购完成之后,倪日涛的资金并不充裕,为筹集一亿加元天量资金四处奔走,项目重建不得不一拖再拖,当地政府已经就此向山威林产品发出了敦促律师函。
在决定左右互博后,倪日涛旗下中纸有限公司先后向国内两家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于2007年初邀请银行人士赴加拿大实地考察。
经过倪日涛的多方运作,最终两家国内银行分别向中纸有限公司出具了13788.24万美元和7339.27万美元的贷款意向书。至此,倪日涛花费909万加元购得的这笔加拿大资产,在自买自卖时,身价已经“飙升”至2.11亿美元左右(美元兑加元汇率相近)。
为达到贷款目的,中竹控股(前身即“中纸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由美国评值有限公司加拿大分公司出具的报告,称拟收购的一系列资产总评估价格为2.02亿加元。随后,国家发改委核准了该项收购。但《财经》杂志此后从美评公司处证实,该评估报告系伪造。
“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的海外并购,必须要经过发改委的审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研究员李俊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但发改委的审批,并不意味着发改委认可该项并购的商业价值,仅能说明发改委不认为这起收购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倪日涛为此项收购涉嫌伪造的地方还不止于此,为掩盖New Skeena资产已被其旗下山威林产品收购的事实,中竹控股向国家发改委及国内银行出具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称,New Skeena的资产全部归一家名为山威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山威控股”)的企业所有,中竹控股对New Skeena的收购方式将包括收购山威控股60%的股权。
而山威控股的英文缩写“SWH”与倪日涛控制的山威林产品的英文缩写“SWI”,仅有一字之差。据《财经》获得的来自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的一份见证函确认:SWI系倪日涛全资拥有,但SWH为一名加拿大华人全资拥有。
在收到两家国内银行的“贷款意向书”之后,倪日涛的跨国骗贷计划正面临成功的可能,不过随后的“内部人”举报事件,彻底搅乱了他的计划。
自2008年5月开始,相关人士开始就中竹集团在申报山威林产品股权项目过程中涉嫌存在重大欺诈、盗用山威控股名义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问题,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以及拟贷款银行举报。在此背景下,已经出具贷款意向书的两家银行并未对中竹控股发放贷款。
由于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山威林产品已对鲁珀特王子市政府严重违约,2008年2月,鲁珀特王子市政府单方面结束合作协议,并要求山威林产品补缴相关税费。至2009年中旬,仍未收到税款的鲁珀特王子市政府宣布没收New Skeena项目所在土地,并公开拍卖,要求山威林产品在一个月之内将工厂设备搬出。随后,双方对薄公堂。
接下来的故事,外界并不陌生,在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被双规之后,据媒体披露,倪日涛也被有关部门控制,目前两人涉案事宜正待调查。
为何几近成功
通常而言,中国企业为获取海外收购贷款,应当按照贷款银行有关贷款及境外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条件来准备材料,履行手续。在倪日涛骗贷一事中,截止到被举报,各项手续看似完善,银行流程也未现重大失误。在通过文件造假等手段之后,加之刘铁男官方身份助力,这一跨国骗贷接近成功。
“对于海外项目来说,收购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有没有市场,被收购企业的资产状况、贷款状况、知识产权情况、劳工情况等很多因素,所以独立的调查是很重要的,而银行没有这个能力,必须要委托权威第三方来进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收购项目的放贷上,银行唯一判断的标准是将来资金能否回收,这取决于项目能不能进行下去,所以项目前景的展望十分重要。
按照贷款流程,通常情况下银行会要求贷款企业设置抵押担保。在倪日涛贷款一案中,有无境内外资产作抵押等细节,外界尚不得而知。《法人》记者试图通过安永中国联系安永加拿大负责New Skeena项目破产清算的合伙人Larry Prentice,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研究员李俊杰说,相当部分的中国企业海外收购,最通常的架构是不会以中国境内公司作为平台收购的。一般会在当地设立一家公司或者设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而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寻求国外银行及财团的资金支持。
据李俊杰介绍,联想当初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时,有机会从中资银行获得贷款,但最终选择从海外银团拿贷款,其中一个考虑,就是从中国境内银行贷款,政治上有些敏感,目标公司所在的美国可能会认为收购是得到了中国政府的背后支持。
“在一些海外收购项目中,找中国的银行融资,从某种意义上可能还是在寻找某种支持,因为根据项目本身的风险和汇报判断,从国内银行难以获得同样规模的贷款或者贷款成本会更高。”李俊杰告诉《法人》记者。
在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教授看来,对于海外资产收购的骗贷行为,审查难度确实相对较大。一些金融机构对于国际骗贷并不陌生,国际上有一些专业的诈骗集团,他们伪造的文件往往十分逼真,商业银行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入歧途。
“这实际上是骗贷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一场博弈,谁更专业、更仔细,谁可能就是最后的胜者。”奚君羊告诉《法人》记者。
官商联盟的作用
在倪日涛对New Skeena项目的收购过程中,刘铁男等人利用官方身份为其创造了不少便利。如原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退休后担任中竹控股董事的甘智和,就曾以国家发改委名义致信安永负责New Skeena项目破产清算的合伙人Larry Prentice为倪日涛的公司背书。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总监刘章林律师告诉《法人》记者,仅就贷款法律关系本身而言,发改委不会是企业境外并购贷款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发改委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核准,大多数情况下会成为银行贷款的必备前提。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则认为,一些国内机构往往对海外项目有一种迷信,认为海外项目前景不错。其实大量的海外项目并不具备操作的可行性,一些情况下,设立一个海外项目是很容易的事情,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官方认定。
“如果有腐败的因素在里面,就不是考虑项目好与坏的问题了。中国的事情谈到腐败,什么都讲不通了。”宋一欣说,在海外骗贷过程中,一般的漏洞都是看得出来的,在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银行委托当地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产、税收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根本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在倪日涛此案中,除自买自卖问题外,一起收购价格909万加元的项目,通过伪造文件等方式将评估价格做到2亿多加元,在外人来看,核查确实并不困难。安永加拿大是该项目的破产管理人,美评公司是该评估报告的“出具人”,银行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去与这两家机构接触,应该至少能清晰知晓项目实际价值。
“北美企业的信息公开程度,远高于中国企业,而且腐败因素也很低,以欺骗的形式来做这些事情,实际上是能查清楚的。把900多万加元的项目做到2亿加元,当地税务机关都会来查你的,这已经是常识性的问题。”宋一欣表示。
“这种情况本身就是畸形的,不属于正常现象,在官员为了谋取私利而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旗号怎么打都可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王勇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收购项目有政府部门的或是支持、或是担保,甚至开有一些诸如担保函、证明信等文件,会令一些机构感到风险相对较小。
“但我们要知道政府的职能一般是给政策,在政策范围内有无风险,完全是银行自己管控的事情。”王勇说。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研究员李俊杰也认为,尽管发改委的审批仅是海外收购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一张入场券,不意味着项目商业价值的优劣。“但刘铁男作为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他的政治影响力,他对某个项目的认可程度,当然在体制内是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跨国并购背后的逆袭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经济增长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收购呈爆发式增长,继大型国企之后,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明显加快。
李俊杰认为,通常的海外收购都要伴随着巨额融资,风险因素也很多,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外,还有一些政策等方面的因素,比如一些能源、战略性收购,银行可能在风险把控方面,定位就会有些模糊。
“现在大的政策环境是政府鼓励走出去,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应该尽可能的对"走出去"提供相应便利,比如手续上的简化、利率的优惠等等,但是绝不意味着对风险把控的放松。”李俊杰告诉《法人》记者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总监刘章林律师表示,针对中国企业的海外收购贷款申请,不同的商业银行会有不同的要求。但最重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境外并购贷款风险的审查及对贷款人所提供贷款担保的审查。前者主要包括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后者很可能会包括对借款人提供的、以并购目标公司股权作为担保物的审查。
“根据跨境并购的特点,建议银行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纳入跨境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不仅是在风险防控框架搭建方面,在每一单业务方面都可以考虑让第三方服务团队(包括境内外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介入。”刘章林律师说。
尽管利用跨境收购骗贷的行为,在企业海外收购整体业务中,属于绝对的小众现象,但对于国内银行业来说,风险不可小觑。倪日涛骗贷一案虽然最终败露,但其中凸显的“中国式诈骗”风险,值得所有金融机构警惕。
在一般的商业行为中,银行只看项目好坏、风险高低便可独立作出客观决策,但若有官员打着政府旗号为企业背书,银行还能在多大程度上客观决策?
“作为银行来讲,应该有启示了。下一步,中国的企业会走出去,中国的银行也会走出去,稍有不慎,就可能使自己的信贷资产打水漂。因此,银行一定要吸取此类教训了。”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王勇教授说,内外勾结、环环相扣、打着政府的旗号,多个因素叠加,造成此类骗贷存在成功的可能。
银监会在去年年底专门强调,要加强防范骗贷、非法集资等类型的案件,严控外部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近期,银监会又布《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重点防范来源于小贷公司、典当行、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外部风险,而且要防止外部风险的传染。这些举措都是为了警示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提高银行防范风险的水平。
“银监会和银行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都会对于银行跨境放贷设置严格控制。先不说背后有什么稀奇古怪的事情,至少对于当地资产情况了解的信息肯定没有那么通畅。”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研究员李俊杰认为。
“如果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境外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再辅以境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并且按照正常程序来操作,像倪日涛骗贷这种案件成功的可能性会非常低。但是个人感觉,制度上的疏漏、相关人员的经验欠缺、甚至违规操作都可能是该案几乎成功的重要因素。”刘章林律师认为。
如何防范跨国骗贷
在倪日涛骗贷案中,暗含纷繁复杂的股权收购与相互转让,涉及其旗下多家公司,加之一系列运作主要发生于境外,国内银行在相关审核时若未尽职尽责,必将面临风控之险。
“像刘铁男、倪日涛这种情况是自己收购自己,是一种完完全全的骗贷,而且是内外勾结,中国人利用境外收的幌子,要把境内银行的钱钓出来。这说明里面有纷繁复杂的勾结链条。你拨开第一层,第二层搞不清,几乎是一团迷雾。”王勇告诉《法人》记者,一些海外收购的情况非常复杂,银行风控程序由不得半点疏忽。此外,要对被收购资产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掌握,否则很容易陷进去,要想出来,恐怕要剥层皮。
王勇建议,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银行要将所有应该想到的办法都考虑到,可能的情况下,还要和国际反洗钱组织、国际征信机构等建立起长期联系。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跨国收购项目在前景方面并不一定好,尤其是中国企业的跨国收购,经营成功率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对于提供贷款的银行而言,并购企业之间能否通过重组实现“1+1”大于“2”,将来的信贷资产能否收回,都还是未知数。
“银行首先要将海外并购贷款申请和国内并购贷款申请分隔开来,海外并购的贷款申请涉及当地的法律、被收购资产的状况、信贷问题等多个方面,要专门进行研究和梳理;其次,对于审核海外并购贷款的人员应具有专业的素养,并进行严格的培训。”奚君羊表示。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总监刘章林律师认为,对跨境并购贷款的监管主要有内、外两个层次。从内部监管而言,境外并购贷款系商业贷款,原则上应由贷款行自行采取措施,把控风险。从外部监管而言,在《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中,银监会设定了商业银行从事境外并购贷款的条件。
“在这两者中,个人认为前者更为重要,因此对境外并购贷款的监管更应以银行内部的监管及风险防控措施为中心。”刘章林律师建议,银行首先应在内部建立完善的境外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其次,建立健全、有效、高效的境外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运行监督机制;最后,借助境内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本文部分内容参考自《财经》杂志)金融机构不应因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放松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孙飞:银行应就跨国贷款设立防火墙文 《法人》记者 吕斌截至6月底,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与温州商人倪日涛相关案件,仍在调查之中,未见官方消息披露细节。
在知情人对刘铁男的举报中,刘、倪二人涉嫌通过收购加拿大一项资产骗取国内银行贷款的行为成为重点内容。截至因举报而被叫停,该笔巨额贷款审批程序已至发放“贷款意向书”或者更深的程度。
对于两家牵涉其中的国内银行来说,虽然最终止险,但难免倒吸一口凉气。庆幸之余,银行自当反省,在面对有官员为其背书的海外收购项目时,如何独立判断项目优劣、客观审核放贷风险,做到清者自清?
就相关问题,《法人》记者专访了国际金融投资家联合会执行主席、首席经济学家孙飞博士。
倪日涛案属特殊案例
2009年3月16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在这一过程中,银行必然伴随着相应的风险,尤其是涉及企业海外收购的相关风险。
在孙飞看来,倪日涛试图通过造假等手段骗取国内贷款,通常成功率极低,若考虑官员个人影响等因素,尽管有成功的可能,但不具有普遍性,属于相对特殊的案例。
“首先要明确,"贷款意向书"只是一个意向,意味着银行对项目做了初步的审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是认同的。”孙飞表示,按照银行程序,在出具“贷款意向书”之后,银行还有相应的尽职调查程序,还要进行风险控制流程,做信贷风险评估,出具相关的报告提交风控委审查,最后还要经过审贷会。企业拿到意向书,只能说是贷款的第一步。
按照商业银行相关规定,“贷款意向书”是以书面声明形式表达的贷款意向,从而为下一阶段的准备和商业谈判服务。“贷款意向书”是一种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借贷双方不构成任何约束,也不是必须的信贷资料。
孙飞认为,企业就收购境外资产进行贷款,首先要向或内银行提交基本申请资料,银行要做初步的认同。但严格来讲,发放“贷款意向书”意味着银行已经做了初步的考查,只是还未进行完全的尽职调查和风控措施。
尽管贷款意向书效力有限,但意向书的出具也必须谨慎处理、严肃对待,并且须按照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才能对外出具,超过所在行权限的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要出具贷款意向,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项目基本符合贷款条件;另一种是关系特别铁,运作方面也有一些压力。”孙飞表示,但一般来说后者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小。
金融机构应坚持流程
在倪日涛就加拿大项目的骗贷过程中,其先是制造了关联企业之间复杂的项目资产转让关系,又伪造了美评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一家名称相近的企业对该资产的虚假持有资料,加之一些官员就此项收购的背书,一切看似天衣无缝。
“相对于国内贷款项目的审批,海外项目在审核上难度会更大。”孙飞表示,身在海外的项目,难免在法律环境差异、资产状况审核、资料文件查证等方面,存在更大的风险。若存在人为造假的情况,审核难度则更大。
通常来说,银行在进行海外贷款项目时,都会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做尽职调查,而且一般会聘请在国内和国外均有分支的第三方机构。
“如果企业造假的话,除非是造假的水平太高了,否则一般的尽职调查可以查出来。”孙飞告诉《法人》记者,但不排除有少量的弄虚作假行为,通过伪造一些法律文件,能够达到骗贷目。
“除了正常的审核程序以外,如果存在一些官员个人因素等情况,更容易促成骗贷的成功。”孙飞认为,作为金融机构,一定要严格履行风险控制流程,并特别严格的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包括到项目当地的实地考察,以及到当地一些主管部门、法律机构进行验证的程序。不能因为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放松对贷款项目的审查。
“在审核相关贷款的时候,严格走流程的同时要设立防火墙,特别要设置一些抵押担保措施。”孙飞表示,如果尽职调查做足够了,严格走流程,风险控制也设定的比较好,那么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风险就可以化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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