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1年未休假并超时加班1980天 获赔7.8万
安徽长丰男子张某自称,工作21年来法定假、年休假从未休息过,还超时加班1980个工作日 (5.4年),这三项工资原单位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日前,张某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及董事长吴某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8月26日,记 者从长丰县法院获悉,此案一审已宣判,张某获赔7.8万元。
原告: 21年未休假索赔60万元
自 1993年6月起,原告张某自称在被告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印刷工作,一直到2014年。张某称,工作21年以来,法定假、年休假从未休过,并且超时 加班1980个工作日(5.4年)。同时,常年接触有毒材料和紫外线辐射,被告亦未为原告进行健康检查。2014年3月,因被告违法用工,他书面向被告申 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4年6月,张某向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同年8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张某对该裁决不服,决定向长丰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3.6万元;超时加班工资27 万元;年休假加班工资7万余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2.6万元;三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万余元等,合计60余万元。
“老东家”:该员工来公司仅工作3年
长 丰县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张某是自己辞职的,且单位已支付其各项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此外,该公司否认张某工作21年,称张某是2011年到单位工作,单位每年均安排职工休息、休假。随后,该公司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几项证 据。包括,长丰县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明细表,证明张某是2011年7月到该公司工作,2014年4月到安徽江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对此,张某并不认同。其向法院提供了部分材料证据。证明长丰县双墩面粉厂改制为安徽双墩食品发展总公司,1997年又改制为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三个阶段的事实;工资表、职工登记等证明张某1993年参加工作,一直在原告单位工作至2014年3月。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1993年6月10日入职长丰县双墩面粉厂工作,同年10月,该厂合并改制为安徽双墩食品发展总公司,1997年11月又合并改制为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张某随着单位的合并改制并入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一审胜诉获赔7.8万余元
法院同时还查明,2007年7月该公司为张某购买了社会保险。2014年3月20日张某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离职。张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约为2554元。
法 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张某于1993年6月入职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作为张某的用人 单位,应足额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因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 院予以支持。
根据规定计算,该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为30648元、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755元、双休日加班工资22932元、年休假工资22815元。张某请求超时加班工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请求支付三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万余元,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赔偿合计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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