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领导人员未如实报告亲属经商情况一律免职
人民网北京12月3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党组印发《关于禁止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的规定》,要求各直属单位广大党员领 导人员严格遵照执行。领导人员范围涵盖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规定》指出,严禁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或形成同业竞争,或存在其他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领导人员亲属在国 (境)内外注册的公司、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领导人员亲属持有其股权的非上市公司、企业,与中国石化发生业务往来;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互为对 方亲属在与中国石化业务往来中提供便利条件;领导人员亲属在国(境)内外注册的公司、企业,持有其股权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受聘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的非国 有性质企业,存在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等。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由领导人员劝其亲属主动终止与中国石化的业务往来,停止同业竞争及其他侵害中国石化利益的行为,或者领导人员辞去现任职务。对违反本规 定的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减发或全部扣发年度绩效薪金。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领导人员未如实报告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的,一律先免职接受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以匿名持股、挂靠其他企业、暗箱操作进行利益输送 等方式逃避监管的领导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对领导人员违反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应人员的责任。
集团公司党组及各级党委对贯彻落实规定负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领导人员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巡视工作 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构对贯彻落实规定负监督责任,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线索进行核实,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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