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不力要通报、问责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办法》提出,对违规违纪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办法》介绍,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办法》提出,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审计整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对违规违纪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办法》要求,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教育部党组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办法》明确,领导小组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办法》强调,领导小组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各成员单位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推动和促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巡视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视内容,并在巡视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纪检部门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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