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将适时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1日在北京表示,今后适时将国歌法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两个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切实予以贯彻实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当日闭幕。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到国歌法是否适用于港澳。武增表示,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国歌法属于应当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将按照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者立法实施。
此次国歌法的制定,是继1990年国旗法和1991年国徽法之后,又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标志制度。港澳回归以后,通过本地立法的方式实施了国旗法和国徽法。国歌法预计也将如此实施。
新通过的国歌法第15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增强调,那种把维护国歌尊严与所谓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国家要对公民合法的权益予以保障,同时公民不得滥用自由和权益,对辱没国家尊严、损害民族感情、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关于“用手机可不可以下载国歌作为叫醒服务或者作为手机铃声”,武增说,这种情况她没有遇到过。她强调,不能在不适宜的场合演奏、使用、播放国歌,维护国歌尊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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