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伤残“三属”“三红”提高10%
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高标准将新增中央财政资金第四季度补助经费12亿元,同时全年将共安排优抚对象补助经费404亿元。
从2017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农村籍老义务兵按年限计算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也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而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将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最高每人每年可达72850元
此次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130元、19860元和186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也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央视记者 柴丹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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