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战“疫”:八个关键词背后的法理依据
中新社北京1月30日电 (记者 梁晓辉)中国正以举国之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其间一系列备受舆论关注的“关键词”背后,都有明确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一:“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
对于当前疫情,中国正按照“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进行防控。
这个标准是根据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而定的。根据该法,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等20余种传染病。
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关键词二:Ⅰ级响应
目前,中国31省区市全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是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的。该预案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制定,于2006年2月26日起实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有7种情形,其中包括“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关键词三:“封城”
自1月23日10时起,武汉市和周边的鄂州市、仙桃市、潜江市、黄冈市、荆门市等相续宣布暂停运营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时关闭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等离开通道,严防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扩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该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关键词四:信息公布
疫情发生后,国家和省级层面即时就疫情情况进行通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该法同时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五:隔离
为防止疫情扩散,官方呼吁民众尽量相互隔离,并在部分交通场所进行体温测试。
这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亦有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关键词六:口罩
随着疫情防控升级,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品一度进入紧缺,多地医疗器械生产机构假期加班生产,保障供应。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关键词七:国际合作
疫情发生后,中国第一时间向世卫组织提交病毒基因组序列信息,并多次提出加强合作、全力应对,共同维护地区和全球卫生安全。
传染病防治法亦有相关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该法还强调,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关键词八:野生动物
此间专家多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是武汉一家海鲜市场非法销售的野生动物。
这里的“非法”主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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