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在扶助中小微企业方面玩花架子的现象
警惕在扶助中小微企业方面玩花架子的现象
施 宏
近期,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明确具体的要求和任务,就是要通过集中精力抓好“六保”的各项工作来全面实现“六稳”的总体目标。在 “六保”和“六稳”的相关工作中,由于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有效解决它们面临的房租较重、资金紧缺、供销不畅等现实问题,应该成为重中之重。目前相关部门和地区陆续出台了不少对扶助中小微企业有积极作用的政策和措施,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玩花架子”的现象。对此,我们必须有所警惕并及时纠正。
比如,有的地区出台一些消费券政策,帮助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当地拓宽销路。此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较好的影响,但是这些政策受益的范围、持续的时间和帮扶的程度都较为有限,而且消费劵发放的渠道不够规范,政策执行的效果没有独立客观的分析,加上群众的反映和外部的监督没有跟上,难免“对上交差、对下应付”之嫌。
又如,疫情期间不少地区出台了减免房租的政策,但是普遍的做法都是对国有产权方给以补贴,再由其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方降低租金。但是主要的问题是非国有的产权方占据出租市场的较大比例,而对于这些企业如何进行减免租金,各地在文件中一般仅用“鼓励减租”一笔带过。由于怎么鼓励没有对应的措施加以保障,因此中小微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未见明显降低。
再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之一,在当前如何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更是“六保”、“六稳”的关键环节。一些地区组织部分银行与中小微企业对接,虽然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是降低了一些,但是给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付费又使这种降低打了折扣。最为重要的是,本地区有多少家中小微企业?怎么筛选出的可以扶助的对象?如何有效提高降息的实际效果?对这些问题往往当地政府内部也口径不一。
还有,一些地区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投入的精力和资源,远远不如它们在争抢税源方面的付出和重视,因为短期可见的政绩和本地财政的利益都让他们把注意力放在税源大户方面。有的地区为吸引外地税源大户迁入本地,制定了包括对企业或高管税收返还等在内的优惠政策,有的地区为防止本地区税源大户外迁花费巨资提供多种形式的财政补贴,这些措施要么破坏全国统一的税收秩序,要么增加本地财政的额外负担,而间接受影响的却是最需要扶持的中小微企业。
此外,财税部门虽然给中小微企业一些税收减免或者延迟纳税的政策照顾,但是优惠政策的执行还需与征管规定相配套。一些企业反映,享受增值税的一些优惠政策却不能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上游企业因不能凭票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与之做生意或者要求其负担额外费用。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在不强调GDP指标的同时,还要结合“六保”、“六稳”的总体要求细化绩效考核指标,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对于乱开口子争抢税源的做法要坚决严惩,切实把各级政府的注意力引向包括扶助中小微企业等在内的中心工作上来。
二是引导地方政府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基础上精准帮扶中小微企业。政府应该出面统筹建立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掌握和分析当地中小微企业的复工程度、就业规模、税款征收、市场监管、信用管理、经营困难和社保水平等情况,按类型精准地筛分和评价中小微企业,配比相应的扶植措施,同时引入的外部专业力量也宜由政府买单。
三是运用经济手段切实调动出租房产的产权方减免租金的积极性。可以考虑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财政所属税种的部分权限下放给各省,让其根据当地的情况通过税收手段引导各类产权单位降低租金,而产权方享受税收减免的前提是确实给租户一定的租金豁免。
四是严禁各级政府通过税收返还、财政奖励、行政干预等各种形式争抢税源的做法,以免破坏统一的市场环境和法定的税收秩序。
五是在统一相关税种关于扶助中小微企业的适用口径的同时,统筹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征管措施的配套问题。
六是建立鼓励金融企业扶助中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从金融监管、税收优惠、呆账核销、信用评级等方面对从事这方面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给与政策倾斜和支持。
(作者是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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