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与农业集体化道路
在中国的脱贫攻坚战役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人们在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中,又开始提出农业集体化的问题。农业集体化,准确地说,就是农业的社会主义集体化。中国的农业与农村的发展,中国要实现乡村振兴,中国要实现共同富裕,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道路。贵州省毕节市,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就开始尝试走农村社会主义集体化的方式。而其结果还是让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山东省烟台市委组织部在整党过程中,积极促进乡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方式,要求农村基层党支部通过领办农村集体合作社,以实现乡村振兴,真正能让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最近几年,毕节的道路与烟台的方式开始引起了不少地方党组织和政府的关注。这些地方的组织与政府,也感受到,农业与农村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确实是在实现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目标上是能够发挥很大作用的。很多地方的党委与政府也在跃跃欲试。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欢迎的现象。
在毕节道路与烟台方式之前,中国农村中已经存在的坚持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的一些村社。但是我们的媒体对此似乎都很回避,几乎没有什么官方媒体公开报道的。
不过,这种对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的欢迎热度还没有在全国完全普及开来,有的地方还在观望,还在犹豫。固然,在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的道路上,人们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会认为,除了集体会,或许也还会有其他的路子可以走下去。这种在观点上的不一致,在思想上存在的不同意见,本身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问题,就可以对于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有着新的看法。而这新的看法就有可能让更多的人们对农业集体化道路产生更多的共识。
这个所谓新的角度,就是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安全问题。现在涉及到国家安全方面有很多领域,而粮食安全是党和国家最为关注的一个重要的领域。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这样的论述: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在二十大报告的这段论述中,特别强调的是粮食安全,还有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两点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是不可以分离开的。换句话说,要保障粮食安全,就必须依赖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依赖农业农村的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
在农业农村社会主义集体化组织中,国家的指导与号令是能够产生作用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一般都是会顾全国家大局的。比如,在主要粮食主产区,国家完全能够通过一些指导,通过协商,对粮食主产区的农业合作化组织提出意见,要求他们生产何种品种的粮食种类,以及生产的数量。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当然,国家收购粮食的价格也要保证合理,让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种植粮食作物的过程中能够得到必要的收益。农业农村的集体化组织,也能够根据国家政策,确保所生产出来的粮食通过国家的粮食收购机制,都能交到国家手里。在农业集体化组织中,个别资本势力想要通过高价收购来获得大量的粮食,就不会能够为所欲为。当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满足国家粮食储备的基础之上,当然有权利向其他的粮食公司出售他们生产的粮食。但是,如果某些个别的资本势力,企图要求农业集体组织在向国家交售粮食储备的各类粮食之前,就想先购买这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粮食产品,从而有可能阻碍国家粮食储备收购计划,那么,农业社会主义集体组织是有权利加以拒绝的。
如果在某一年,粮食生产获得更大的丰收,国家的粮食储备设施或许暂时不太够用。那么在这个时候,农业农村的社会主义集体化经济组织就可以自建粮库,帮助国家解决这种临时性的储备难处。这种事,也只有农业集体化组织能够承担。他们完全能够得到国家的信任。
农业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国家的大农业的方针和规划上,同样也能发挥巨大的作用。不可否认,个体化的农村经济在资金、人力、科技和土地数量上毕竟是有限的。而大农业的发展则更需要在这些领域里更为雄厚的力量支撑。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经济组织才有能力承担这样的项目,才能发挥更大的力量,为中国的农业提供更为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在新时代的农村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经济组织,其中的成员都需要掌握本企业一定的股份。这一点非常重要。五十年代的农业初级社,社员是有股份的。到了高级社,也有的社也是有股份的。但是到了人民公社,搞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社员反倒没有股份了。这是有点问题的。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大多数合作社的社员也是有股份的。这就是说,社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除了按劳分配能得到他们的工资收入以外,还能够根据手里掌握的股份对集体经济的利润部分进行分红。这对于农民获得较高收,而且能够较为平稳地实现共同富裕是非常重要的。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多少股份是适当的,也要由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效果,以及利润的多少来决定。
另外,在某些农业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发展得特别优秀的地方,国家甚至可以考虑,把这些农业合作化组织转化为国营农场,直接由国家经营和管理。当然,要成为国营农场,条件是要具备一定标准的。那就是规模要大,资金要雄厚,人才不仅数量多,而且种类齐全,整体的科研素质也能达到相当的高度。这样的国营农场,可以成为全国农业农村发展的样板,可以带动各地农业特别是大农业的提速发展。国营农场还能够通过工业化生产的方式来发展农业生产,把中国的现代化农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国营农场中的职工也是允许占有本企业的部分股份的。企业越大,资产越多,企业员工所占有的股份比例会相对较低,但每支股份的价值就应该越高。这样,不会因为农业集体组织转型为国营农场,而会让农场职工的收入有所减少。
如果多说一句,我们的国有工业企业,也应该允许企业员工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员工占有股份相对于企业的总资产,比例不会太高,但员工手里一定需要拥有一定份额的股份。这对员工拥有企业主人的感受,而不是一个雇佣劳动者是非常重要的。
粮食安全和大农业的发展都是一个大问题,都需要全党全国详细规划,而且要尽全力予以发展。如果要达到更高的水平,农业集体化道路是一个必经之路。是绝对不可以轻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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