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痛批袁伟时
《炎黄春秋》2015年第6期上刊登了袁伟时一篇文章《建设法治国家的障碍》,完全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并把阶级斗争理论看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障碍。这篇文章涉及一系列原则问题: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是不是科学的真理,我国是否存在阶级斗争,阶级斗争理论与依法治国是什么关系等等,因而是值得讨论的。
否定阶级斗争理论,是违反宪法的
在讨论理论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明确一点。我们讲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应该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思想各个领域,意识形态领域也必须依法办事。不能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把意识形态当作法外之地,仿佛我说什么,谁也管不着。言论只有在法律范围内、尤其是在宪法的范围内才有自由,一切言论都必须遵守法律,尤其是要遵守宪法,违背法律、违背宪法的言论是没有自由的。
袁伟时先生口口声声讲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口口声声讲要依法、依宪办事,然而他那套言论却是违反宪法的。宪法总纲指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这“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难道不是阶级斗争吗?袁伟时反对阶级斗争的言论,就中国革命斗争的历史来说,既不符合客观实际,显然也是违反宪法的。宪法总纲还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这里明文写着“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而袁伟时却说,阶级斗争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宣布没有阶级斗争了,国内没有了,国际范围也没有了。就当前形势来说,这是公开的、赤裸裸的反对宪法的言论。一个宣称捍卫依法治国、要求建设法治国家的学者,却讲着反对宪法的言论,自己难道不感到矛盾吗?在讨论阶级斗争问题时,必须遵守宪法总纲的规定。违反宪法的言论,是不应该有自由的。
我们从理论上分析这个问题。
我们为什么要坚持阶级斗争理论
阶级斗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自原始社会瓦解、私有制产生以后,人类就划分为不同的阶级。“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部分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①]不同阶级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利益也不同,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所以,《共产党宣言》开宗明义地指出,自有文字记载以来,“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①]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阶级斗争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是阶级斗争理论引起阶级斗争(包括使用暴力的阶级斗争),而是客观上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才产生揭示阶级斗争规律的理论,即阶级斗争理论。那些反对阶级斗争理论的人(包括袁伟时先生),颠倒了因果关系,头足倒置:在他们那里,不是存在决定意识,而是意识决定存在了。
其实,阶级斗争理论并不是马克思的发明。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资产阶级学者就提出了阶级斗争的理论。阶级斗争理论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贵族的斗争中曾经起过重要作用。只是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稳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资产阶级学者逐渐不再提、甚至反对阶级斗争理论了,因为这时再强调阶级斗争,就会威胁到资产阶级的统治。老实说,我国一些学者否定阶级斗争理论,否定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无非是跟着当代资产阶级学者鹦鹉学舌罢了。但是,阶级、阶级斗争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不是人们主观上不承认或者反对,就会消失的。
我们为什么要坚持阶级斗争理论呢?
阶级斗争理论是分析阶级社会复杂现象的指导性线索。在阶级社会里,社会的发展呈现出复杂纷繁而又不断更换的现象,似乎混沌一片,无法把握。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分析阶级社会一切问题的指导性的线索,使得人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扑朔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理论。正如列宁所说的,马克思的天才就在于他得出了全世界历史提示的结论,并且彻底贯彻了这个结论,这个结论就是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因而阶级斗争理论是了解和把握阶级社会发展的一把钥匙。
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阶级斗争理论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指导革命斗争实践的锐利武器。
正是通过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才能成为现实。许多世纪以来,人类早就幻想过消灭一切剥削和压迫的大同世界。空想社会主义者曾经详细描绘过建立在合乎人的理性、真正进步的原则基础上的未来社会。然而正如列宁指出的:“在全世界千百万被剥削者联合起来进行彻底的、坚决的、全面的斗争,以争取按照资本主义社会自身的发展方向来改变这个社会以前,这样的愿望只是愿望而已。只是当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把改变现状的渴望同一定阶级的斗争联系起来的时候,社会主义的愿望才变成了千百万人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离开阶级斗争,社会主义就是空话或者幼稚的幻想。”[①]不通过阶级斗争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同样,不通过阶级斗争,社会主义也不可能得到巩固。考察一下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切背叛社会主义事业的人,都是从抛弃阶级斗争理论,侈谈什么超阶级的、全人类共同的、抽象的价值,诸如人道主义、民主、自由、公平、正义、人权等等开始的。从根本上说,没有阶级斗争理论,社会主义就无从谈起。
正是阶级斗争的存在,决定了建立共产党并发挥其领导作用的必要性。任何政党都是一定阶级的根本利益的集中代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开展反对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争取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斗争,只有组织成为独立政党(这个政党是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政党相对立的),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无产阶级组织政党是为了“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①]共产党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工具,从理论上讲,否定了阶级斗争理论,也就否定了组织共产党的必要性。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之所以还需要有共产党的组织,还需要有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国际国内依旧存在阶级斗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谁胜谁负”的斗争仍未最终解决。粉碎国内敌对势力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图谋,粉碎帝国主义的“和平演变”战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最终战胜资本主义,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当阶级消灭了,阶级斗争消失了,世界实现了大同,作为无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的共产党也将随之消亡。但这是未来的事。在目前客观上存在阶级斗争的条件下,抛弃阶级斗争理论必然导致解散党组织、取消共产党的领导这样的政治论断。
正是阶级斗争的存在,决定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产阶级私有制,必然遭到资产阶级殊死的反抗。只有用铁的手腕,打碎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实现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所以,马克思指出:“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并把这一点作为他对阶级斗争理论加上的新内容。[①]无产阶级夺得政权以后,阶级斗争并没有停止,而是在另一种环境下,采取另一种形式继续着。只要阶级没有彻底消灭,阶级斗争就是不可避免的。列宁曾经预见到:“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一整个历史时代。只要这个时代没有结束,剥削者就必然存着复辟希望,并把这种希望变为复辟尝试。”他们会“以十倍的努力、疯狂的热情、百倍的仇恨投入战斗”,力图恢复他们失去的“天堂”。[①]在这种条件下,无产阶级专政是十分必要的。没有阶级和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从理论上讲,否认阶级斗争,必然顺理成章地得出抛弃无产阶级专政、实行什么“全民民主”的结论。而没有无产阶级专政的捍卫,在当今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在政治上、经济上、技术上、军事上、意识形态上占优势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制度就很容易遭到颠覆,难以继续存在。
所以,阶级斗争理论是共产党和无产阶级专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是否坚持阶级斗争理论,直接关系到共产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前途和命运。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反对阶级斗争理论的人,其最终目的都是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无产阶级专政,使党和国家改变颜色。这一点,垄断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学家毫不隐晦地说了出来。例如美国最后一任驻苏大使马特洛克就提出,考验戈尔巴乔夫的,最重要的莫如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了。他在《苏联解体亲历记》一书中说:“阶级斗争理论是列宁主义者的国家结构演进观及同西方发生冷战所依据的中心概念。没有它,冷战的理由就不复存在,一党专政的理论基础也就随之消失。”[①]马特洛克明确表示:“如果苏联领导人真的愿意抛弃阶级斗争观念,那么他们是否继续称他们的指导思想为‘马克思主义’也就无关紧要了,这已是一个在别样的社会里实行的别样的‘马克思主义’。这个别样的社会则是我们大家都能认可的社会。”[②]这个连美国也可以认可的“别样的社会”,当然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别样的马克思主义”,当然就是修正主义了。马特洛克把事情说得很清楚了:否定阶级斗争理论,必然导致社会主义国家亡党亡国、改变颜色。袁伟时没有这样明确地表达,但他竭力反对阶级斗争理论,目的也是同马特洛克一样的。
在我国,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世界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社会还有没有阶级斗争?怎样估量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状况?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无法回避。但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书本上找不到现成的答案,需要在实践中通过总结经验才能回答。回顾一下历史,可以看到,我们对这个问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才逐步得出比较正确的认识。
大家知道,俄国十月革命胜利,无产阶级掌握了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列宁曾预见到阶级斗争还将在一个历史时期里长期存在,而且有时会相当激烈。他指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一整个历史时代。只要这个时代没有结束,阶级斗争就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在苏联,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就宣布阶级消灭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也不再存在了。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资本主义制度已经不可能再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复辟。社会主义社会是完美无缺的,矛盾(更不用说阶级矛盾)也消失了。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的,不再是矛盾的对立统一的运动,而是政治上、道义上的一致。这显然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违反辩证法的,然而却曾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占统治地位。
毛泽东运用彻底的唯物辩证法,批判了这种形而上学的观点,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只是矛盾的性质和状况同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罢了。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有没有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怎么估计阶级斗争的状况?毛泽东化了很大的精力来探讨这些问题。尤其是在中苏十年论战中,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成为论战的焦点之一。毛泽东在这个问题的探索过程中,既有重要的贡献,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理论财富,也有严重的失误,导致人为的阶级斗争,以至发动“文化大革命”,给国家带来灾难性后果。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科学的态度冷静地进行分析,既要对其中错误的东西引以为戒,又要从中吸收有益的东西。
毛泽东曾经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如果对于这种形势认识不足,或者根本不认识,那就要犯绝大的错误,就会忽视必要的思想斗争。”[③]这一论断,当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很多人不理解,甚至遭到坚决的反对。改革开放以来,这一论断在我国国内也曾遭到一些人(包括袁伟时先生)的非议。然而我国1989年的政治风波,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险些遭到颠覆,用邓小平的话来说,“给我们上了一堂大课”,[④]而苏东剧变则用资本主义复辟这一活生生的事实证明了毛泽东这一论断是多么正确、多么具有预见性。
回顾一下苏联演变的过程,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斗争的核心是政权问题。苏联演变的实质是敌对势力(即所谓的“民主派”)在西方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在共产党内的新修正主义分子(即人道的民主社会主义分子)的鼓励和纵容下,三者相互配合,沆瀣一气,向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夺取政权的过程。这一过程,反映了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演变的阶级斗争规律性,值得我们深思。
苏联政局的剧变表明,毛泽东关于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谁胜谁负的问题远没有解决、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早在苏联演变这一事件发生之前35年,毛泽东就做出这样的论断,他的预言不幸而言中,显示出他的战略眼光。
不可否认,毛泽东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的估计也有过于严重的一面,最终酿成“文化大革命”的这样的带有全局性的错误。他提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阶级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甚至把这一论断发展成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在实际工作中,他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集中主要精力抓阶级斗争。他对我国阶级斗争的形势的估计是,一大批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已经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文化领域的各界里,相当大的一个多数单位的领导权已经不在马克思主义者和人民群众手里,党内已经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这种估计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同时,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是错误的,采取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做法,既脱离了党的组织,又脱离了广大群众,党的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各级领导干部普遍受到批判和斗争,给一些阴谋分子、野心家以可乘之机,造成了全面内战。“文化大革命”理所当然地应该予以否定。然而这不等于说,毛泽东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仍然存在阶级斗争、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思想是错误的。恰恰相反,苏东剧变这一事实证明,毛泽东这一思想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绝不能因为“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而予以否定。对这个问题应该作科学的分析,切忌把脏水同孩子一起泼掉。
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特地指出:“搞‘文化大革命’,就毛主席本身的愿望来说,是出于避免资本主义复辟的考虑,但对中国本身的实际情况做了错误的估计。”[⑤]薄一波同志也有类似的看法。他在回顾“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时指出:如果实事求是地对“文化大革命”进行具体分析,“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毛主席当时提出这些问题的出发点是好的,他的这一战略思想有不少重要之处,至今仍不失深远意义,这是应该肯定的;同时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毛主席对当时形势的估计有重大失误之处,由此带来的许多做法则是应该加以抛弃的。”[⑥]这一分析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
无数事实表明,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主义国家里阶级斗争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这是因为,第一,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即使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基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以后,敌对势力仍然会利用一切机会、尽一切努力制造政治动乱,推翻社会主义的政权。1989年的政治风波是一个例子,近年来出现的《零八宪章》这一类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纲领,以及有人想把东欧、中亚、北非的“颜色革命”引到我国来制造街头政治,又是一个证明。意识形态领域中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斗争还相当激烈,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普世价值”、“宪政民主”等等各种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潮,轮番登台。“树欲静而风不止”,这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最近围绕王伟光同志《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一文发生的集体围攻(袁伟时的文章就是其中之一),再一次说明了这一点。此外,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也有所发展,处理不当,也会尖锐化。第二,由于在历史发展的实际进程中,社会主义革命是在一个或几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里首先发生的,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世界上将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存的局面,“一球两制”,而且资本主义在经济上、科技上、政治上、军事上乃至意识形态上处于优势,社会主义国家是在被资本主义包围的环境下存在和发展的。国际垄断资产阶级出于阶级本性,总是想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处心积虑地要恢复资本主义的一统天下。随着苏东剧变,世界社会主义跌入低潮,帝国主义把“和平演变”的矛头主要指向中国,竭力向我国推行西化、分化战略。尽管出于实际经济的需要和处理具体国际事务的需要,有时也会要同我国进行合作和交往,但绝不会改变遏制我国发展、根本改变我国社会制度的图谋。“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美国帝国主义的本性决定了这一点。最近奥巴马同习近平会谈,说了一些对华“友好”的话,话音刚落,立即推出TPP,公开宣布不允许中国参与制定国际经济规则,抵制中国,并派遣军舰到我国南海巡航挑衅,威胁我国安全。这种阶级斗争是众所周知的,凡是爱国的中国人都深深地感受到的,也只有像袁伟时这样的彻底亲美派,对这些事实故意视而不见罢了。对我国来说,国际阶级斗争是十分激烈的。国际范围内的阶级斗争必然反映到国内来。老实说,国内敌对势力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背后都有国际力量的支持,他们是勾结在一起的。
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问题必须有一个科学的、实事求是的估量。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实践证明,无论缩小或者夸大两者都要犯严重的错误。”[⑦]概括地说,改革开放前,主要的错误倾向是夸大阶级斗争,酿成了严重后果;目前主要的错误倾向则是缩小、甚至否定阶级斗争(袁伟时文章就是一例),如果不予以纠正,那同样也会导致严重后果的。
我们党总结国际国内历史的经验教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方面,阶级矛盾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不能把阶级斗争形势夸大了,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再以阶级斗争为纲;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⑧]因此,“既要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⑨]这是符合实际的科学论断。两句话一起讲,才能全面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状况。
习近平同志也是这样分析的。他强调,“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首先是阶级立场,进行阶级分析。有人说这已经落后于时代了,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我们说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并不是说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不存在了,在国际大范围中也不存在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一直是明确的。”[⑩]
这个结论,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才得出来的,来之不易,应该倍加珍惜。在阶级彻底消灭之前,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这一论断,不能动摇。不可否认,当前,理论界弥漫着一种否定阶级、阶级斗争的氛围,因此,我们更应该重申这一科学的结论,理直气壮地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来观察和分析有关的政治生活现象。
必须把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与以阶级斗争为纲区分开来
一说到阶级斗争,袁伟时之辈马上就说以阶级斗争为纲又来了,甚至散布说“文化大革命”又来了。把阶级斗争混同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来吓唬人,进而否定阶级斗争,这是他们惯用的手法。
必须指出,有没有阶级斗争同是不是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不同的两回事。有没有阶级斗争,是一个社会存在的客观状况,这是人们主观意识无法改变的;是不是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是党的一种工作方法,这是可以选择的。
所谓“纲”,指的是党的中心工作,抓好中心工作,就可以带动其他工作,“纲举目张”。确定“纲”(中心工作),取决于社会主要矛盾。任何社会都是存在多种矛盾的综合体,但其中总有一个是主要矛盾,它制约着、规定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在思想认识上,必须善于抓主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就迎刃而解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抓好中心工作,把它作为“纲”,带动其他工作,这叫做“抓纲带目”。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那是做不好工作的。以什么为“纲”,在实际工作中,就是把什么作为中心工作的问题。
如果对社会的主要矛盾判断错了,那么确定的“纲”(中心工作)也就错了。我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大规模阶级斗争过去以后,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阶级矛盾,而转变为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相应地,党的中心工作也应该转移,即从抓阶级斗争转到经济建设上来。但是有一段时间,我们党仍以阶级斗争为纲,这显然是错误的,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这个教训,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党的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事实证明,这一转变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的。
但是,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只是意味着党的中心工作的转移,而不等于否定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是否存在阶级斗争与是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不同的两回事,袁伟时之辈故意把两者混淆起来,利用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来否定社会主义社会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阶级斗争。他们把阶级斗争为纲当作打人的棍子,当作随时可以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头上扣的帽子。他们想制造一种氛围:谁也不能讲阶级观点、阶级分析方法,更不能讲阶级斗争。这是不正常的现象。我们应该识破这种图谋,把阶级斗争理论与以阶级斗争为纲区分开来,理直气壮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坚持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不要听拉拉蛄叫就不种地了。
阶级斗争理论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前提
最后还要谈一下,阶级斗争理论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袁伟时提出,阶级斗争理论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障碍,仿佛阶级斗争理论同依法治国是对立的,“法治和阶级斗争无法并存”。这就涉及法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是具有阶级性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并不是像西方法学理论说的那样,是人们之间为了保持社会正常运转而制定的一种契约,也不是体现上帝赋予人们的权利(天赋人权)的东西,因而所有社会都一样的、而且是高于一切的东西。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有几条必须明确。首先,法是上层建筑建筑,它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是为一定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没有抽象的、适用于所有社会的法。不同社会的法的性质是不一样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产生资本主义的法,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社会主义的法。我们讲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是社会主义的法,而不是资本主义国家里的法。其次,法不是永恒的东西,而是历史的现象。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原始社会没有法这种东西,社会是依据习惯运转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私有制没有了,阶级消灭了,国家消亡了,法也会消亡的。法始终是与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的,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没有阶级斗争,也就不会有、不需要有法。袁伟时之辈吹捧美国的法,仿佛美国的法律与阶级斗争没有关系。事实完全不是这样的。例如,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5条规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包括因此而印刷、出版、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都要处20年徒刑或2万美元罚款,或者两者并罚。”美国共产党党纲上出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字样,其领导人就因此而身陷囹圄。美国的法律是为美国统治阶级服务的,是镇压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进步力量的工具。这是否定美国法律的阶级性的袁伟时所无法掩盖的事实。
法律在我国是工人阶级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人手里的工具。工人阶级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人运用法律来干什么呢?也就是说,法的功能是什么呢?概括说来是两条。首先,我们运用法律,镇压国内外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一说“镇压”两字,有人就反感了,仿佛这就是专制、独裁,不民主。这种想法在建国前夕就有人提出来了。当时毛泽东旗帜鲜明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你们独裁’。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讲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11]我们就是要运用法律来捍卫社会主义政权,镇压一切企图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势力,用法律来强制规定,敌对势力只能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否则就动用专政工具进行镇压。这一点,应该像当年毛泽东那样理直气壮。不能听到像袁伟时那样的人发出反对声音就不敢说、或不愿意说了。其次,我们根据人民的利益,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法高于一切,在我国,必须说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的法并不是中立的,它是具有阶级性的,必须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来制定,它是为人民服务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并不是否定阶级斗争,恰恰相反,阶级斗争理论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因为法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讲阶级和阶级斗争,就无法理解法的本质,更无法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12]没有离开政治立场的法治形态。政治立场从根本上说就是阶级立场。不掌握阶级斗争理论,是无法理解法治的。
有人经常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任何政党、团体都必须遵守法律,来否定法的阶级性。毫无疑问,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出法律以后,在执法过程中,是人人平等的,谁都要守法,没有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特殊公民。共产党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只能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确定立法原则,不同阶级不可能是平等的。法本身是有阶级性的,没有不同阶级平等的法。没有一个凌驾于社会各阶级之上的、某种至高无上的法。不能用执法过程中的人人平等来否定法本身的阶级性。
正因为法本身是有阶级性的,所以依法治国与阶级斗争是统一的,两者不是对立的关系。阶级斗争理论不仅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障碍,而且应该说,掌握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是理解和贯彻依法治国的前提。不懂得阶级斗争理论,就连法是什么东西、法的功能是什么都搞不清楚,那是无法准确贯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
[①] [美]马特洛克:《苏联解体亲历记》,第162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
[②] [美]马特洛克:《苏联解体亲历记》,第169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
[③]《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⑥]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第1137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
[⑦]《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⑧]《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⑩]习近平2014年2月17日在中央党校的讲话。
[11]《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2]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第114~115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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