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文化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中心 > 重要新闻 >

国内

打印

英烈保护法实施 检方首提侵犯英烈名誉权公益诉讼

“必须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必须立即停止侵害”。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当地居民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据介绍,这也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开始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两男子因污蔑烈士被拘留

2018年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队员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了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而他自己却因为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

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签发命令追记谢勇同志一等功。同日,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当地数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前往悼念谢勇,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

但与此同时,却有人发表不实甚至污蔑烈士的言论。5月12日,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次日,王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月14日,淮安经济开发区居民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对谢勇烈士进行污蔑,并在他人提醒王某已被处理,对他进行劝阻时表示“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5月15日,曾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其中一人被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不久,当地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上述线索,并高度重视。淮安市检察院分别于5月15日、5月17日对上述线索进行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就是否对曾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谢勇烈士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决定对曾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据江苏省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此次提起诉讼,是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侵犯英烈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起诉只为要求公开道歉

淮安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曾某立即停止继续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没有其他民事赔偿方面诉求。

至于为什么要在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后提起公益诉讼,检方解释,一方面,向家属征求意见是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家属虽表示不提起诉讼,但也对检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表示了理解和支持,“家属说检察院毕竟比较专业,对检方很信任。”

据了解,除曾某外,针对王某散布污蔑谢勇烈士言论的行为,检察机关也履行诉前程序,向其送达了《诉前告知书》,告知其如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教育,王某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遵纪守法,积极弘扬正能量,悔过自新,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道歉信,向谢勇烈士的亲属及社会表达其真诚的歉意。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且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检察机关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

江苏省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是为诉而诉,“诉讼不是目的,诉前程序亦是其应有之义。”对王某的行为,经教育,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已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所以,对其没有提起诉讼。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

请支持独立网站红色文化网,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 //m.syxtk.com/wzzx/zyxw/gn/2018-05-22/50511.html-红色文化网

献一朵花: 鲜花数量:
责任编辑:寒江雪 更新时间:2018-05-23 关键字:国内  重要新闻  

话题

推荐

点击排行

鲜花排行


页面
放大
页面
还原
版权:红色文化网 | 主办: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
地址:海淀区太平路甲40号金玉元写字楼A座二层 | 邮编:100039 | 联系电话:010-52513511
投稿信箱:hswhtg@163.com | 备案序号:京ICP备13020994号 | 技术支持:网大互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