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实现机制、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受制于资源匮乏、能力不足、“统分”失衡等多重瓶颈,单个村庄的集体经济亟需拓宽发展路径。基于中西部地区农业型乡镇的集体经济联营实践的研究,以“基层政府—村社集体—农民”关系为分析框架,探析了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的实现机制、现实困境和优化路径。乡镇政府统筹各村集体开展跨村联合经济实体经营,该模式以资源整合、经营协作、市场运营以及利益共享为实现机制并初步显现发展成效,但也面临经营风险叠加、外部依赖性强、产权归属模糊及合法性危机等现实困境。集体经济联营有效的关键在于厘清地方政府、村社集体与农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应通过重构良性的多元主体关系,激活农村社会内生发展活力。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持续深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在国家政策中的重要价值日益凸显。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并鼓励通过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从各地实践来看,2014至2018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数量由32.3万个减少至19.5万个,占比由55.3%下降至35.8%,发展成效显著。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经营性收入成为衡量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关键指标,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管理逐步趋于经营导向。然而整体成效尚不突出。据统计,2022年全国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净收益低于5万元的村仍有21.6万个,占比约40%,其中无经营收益的村达12.1万个,占比22%。究其根源,单个村庄在发展集体经济过程中仍面临多重现实约束:一是资源要素配置约束。中西部地区大多数村庄内部集体资源基础不足,而外部扶持性资源紧缺且碎片化,涉农项目资源在村庄间配置非均衡、利用低效。二是经营主体能力约束。人才队伍不完备限制村集体的经营投资和风险抵抗能力,难以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三是“统”“分”经营关系约束。长期以来“重分轻统、分多统少”的实践弱化了集体的公共功能,“村自为战”“户自为战”的分散经营限制了共同发展目标的实现。
基于对上述发展困境的反思,有学者指出,超越村级范围、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有可能成为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联村发展”模式逐渐成为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的新趋向。目前,学界关于集体经济联营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三个层面:一是讨论集体经济跨村联营的价值意义。多村联合发展对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单独发展面临的资金少、规模小等问题具有积极效应,有助于实现不同村集体资源的整合利用与优化配置。二是探讨集体经济联营模式的实践类型及其特征。学者们探讨了强村带弱村模式、联村党建模式、村企联营模式以及“飞地抱团”模式等多种联营发展模式,并对不同类型联村模式的特征进行了差异性比较。三是结合具体经验分析集体经济联营的实践机制。如基于四川省彭州市的典型经验,有学者指出,农村集体经济联营制的内涵机理在于组织构建、资源统筹、产业联动和利益联结;还有学者认为,“联营联建”模式的拓宽性探索在于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权共享和市场化运作等多个层面的共同开发与抱团发展。
上述研究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必要基础,亦提供了可拓展的空间:一是既有研究多聚焦单个村庄案例及其内部运作机制,部分研究虽然关注集体经济联营模式,但对镇域层面跨村联营发展的运行规律缺乏系统厘清。二是既有研究侧重探讨集体经济联营的价值意涵、类型特征与实践机制,而对其现实困境及深层原因剖析有所不足。随着跨村联营日益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实践探索的重要趋向,有必要深入剖析其现实困境及成因,厘清其核心要件,为后续的实践优化提供理论参照。三是既有研究侧重分析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而对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集体”)及内部成员之间的多元主体关系尚待进一步探讨。基于此,本研究以陕南Y镇的典型案例实践为切入点,探究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的实现机制、发展困境及成因,以期为中西部地区镇域联营实践提供可行的优化路径。
本研究探讨的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是指在乡镇政府统筹引导下,各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股份合作的形式组建经济联合体开展市场经营活动,通过镇域范围内的资源要素整合与统一规划管理形成跨村域的集体合作,以实现区域共同发展目标的经济组织形态。该形态突破村域边界、整合发展资源,一方面以更高层级的统筹单元对乡村社会进行整体性规划与管理,乡镇政府在集体经济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经营决策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占据主导性位置;另一方面涉及更广范围的、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组织过程,村社集体及其成员共同构成联营体的主体性基础。有学者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和运行非单纯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而是具有不可忽视的治理内涵。农村集体经济治理体系由政府、村社集体及集体成员的权责互动关系构成。因此,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发展实质上是基层社会的经济治理过程,需要厘清基层政府、村社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形塑其发展样态的内在机理。
“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被学界广泛应用于乡村社会研究中,如国家与社会互动而形成的乡村秩序及策略实践等。受此启发,本研究试图对“国家—社会”关系框架进行中观情境化运用,构建“基层政府—村社集体—农民”分析框架以实现上述研究旨趣。基层政府是国家政策意志在乡村社会的实施主体,履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但其背后可能隐含了一定的自利性意志,这里本文特指乡镇政府。乡村社会是由村社集体与农民个体组成的复杂整体,其中村社集体是国家与农民的联结纽带,在农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组织协调功能;农民则是乡村发展的基本主体,以自身利益需求为目标参与村庄事务。本研究采用单案例与“影子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对陕南Y镇联营型集体经济案例的深入分析,解决“如何”的问题,并引入外部“影子案例”比较,增强差别复制机会以解答“为什么”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选取了中西部农业型地区的镇域联营集体经济实践作为经验表述对象,其中主案例Y镇下辖10个村都参与了集体经济联营,资源整合程度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材料主要源于笔者2024年12月在该地开展的30天田野调查;“影子案例”选取四川省小鱼洞镇的典型实践,材料主要源于既有研究成果。
二、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的实现机制
在资源、区位与技术多重约束下,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成为中西部地区农业型乡镇突破村庄边界、凝聚发展合力的探索性路径。Y镇地处陕西省南部,总面积33.6平方千米,下辖10个村,人口2.9万,村级集体经济普遍薄弱且发展不均衡。全镇除3个村因落地冷库项目获得近10万元的租赁性收入外,其余7个村集体收入微薄单一,高度依赖上级转移支付维持运转。2021年,Y镇镇政府统筹主导辖区10个村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投资入股,成立了一家食用菌产业联营公司(下文简称“联营公司”),建成了32亩智慧种植基地,并引进工厂化种植技术发展秀珍菇产业。2022年投入生产运营后,联营公司初步实现规模化生产与市场销售运转。调查发现,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的实现具体表现为资源整合、经营管理、运营销售和收益分配等多个方面。
(一)扩大化的资源整合
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的核心在于资源整合机制,通过突破村庄资源边界约束,构建跨村域的资源统筹平台,实现发展要素的统一规划与整体配置,为集体经济经营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在横向层面,通过各村资源要素的整体协调与跨村域流动,实现内部资源聚合。乡镇政府统筹组织各村庄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资源要素,使其服务于集体经济联营发展需要。原来以村庄为单位分隔开来的土地资源,通过土地入股的形式被整合使用,解决了规模化产业的用地难问题。各村可支配性发展资金以投资入股方式转化为联营体的运营资本。同时,村庄剩余劳动力被组织起来,满足联营体的用工需求。在纵向层面,通过对接产业项目资源,实现内、外部资源的衔接与整合。乡镇政府发挥其信息获取与行政动员优势,向上对接扶持集体经济产业的政策资金,向下引入市场主体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由此增加外部支持。笔者调研的Y镇,联营公司的基地建设、运营资本和劳动用工,是通过各村资源要素在镇域范围内流动与组合实现的。在镇政府的组织动员下,各村根据经济条件投入30万元到70万元不等的资金入股联营公司,共筹集运营资金300万元。同时,镇政府通过6个项目的整合规划与分批落地,突破单个集体经济产业项目200万元的政策限制,累计整合项目资金约1000万元,最终建成食用菌生产基地并投入生产运营。
(二)合作化的经营管理
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采取“政府主导+企业托管”的合作机制,通过政府规划监管和企业专业运营的协作分工,推进联营公司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经营,从而增强其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力。作为主导方,乡镇政府主持联营公司的规则制定、资源协调和监督考核:一是组织动员村社集体入股投资,并通过契约签订明确各村与联营公司之间的权益关系;二是统筹协调各村资源要素,为联营公司的建设与经营提供物质保障;三是履行多层次监督职能,不仅在联营公司内部设立常驻负责人,指导和监督日常运作与生产秩序,同时配合上级行政单位各项检查考核,并回应各村成员的社会监督。作为托管方,企业主要承担技术应用与生产经营职责,以专业性的技术储备和管理经验赋能集体产业的经营运转,包括引进先进生产技术以解决农产品生产的数量和质量问题,并实施覆盖工艺控制、设备维修、员工培训及生产周期调控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确保产业有序运转。Y镇联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基于行政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协作分工,实现了镇域联营的协调规范和联营产业的有效运转。
(三)市场化的运营销售
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在运营销售方面遵循市场化竞争逻辑,通过农产品品牌塑造与多元化销售渠道构建,推动农产品顺利进入市场以获取经营性收益。以Y镇为例,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面向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生产模式和经营策略:一是以标准化生产稳定农产品品质。联营公司实施生产流程的标准化监测措施,能够确保产品品质符合市场质量标准,但需要企业技术、政府监管和农户操作的共同努力。二是以统一包装设计树立品牌价值。通过采用统一的农产品包装,明确标注商标、品牌、产地及营养价值等产品信息,打造区域品牌以增强产品的辨识度与竞争力。三是以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多元销售渠道实现市场效益。一方面,争取与大型商超和批发市场等传统线下渠道建立长期供货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在镇政府牵头下,与本地电商平台及直播主体合作,以电商直播的形式宣传和销售农产品,由此扩大市场覆盖范围。
(四)共享化的收益分配
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收益分配机制,主要通过联合聚能效应增强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为公平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奠定基础。该机制以按股分红为原则,构建多元化股权结构,依据各主体要素贡献设置差异化股权比例来分配经营性收益,即村社集体以入股资金占股、乡镇政府以项目设施投资占股以及运营企业以垫资金额和管理技术占股。村社集体在按出资比例获得分红后,于村内进行集体收益再分配,在保障脱贫户享有扶持性分红的基础上,使集体利益成果惠及全村。风险共担是集体联合经营的重要保障。镇域联营通过凝聚各参与主体的力量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其经营盈亏结果由各个参股、经营主体共同承担。Y镇联营公司与各村社集体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明确规定,若因市场波动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公司亏损,全镇10个村将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损失,以此分散经营风险,增强集体经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的现实困境
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通过多元主体赋能,在资源整合、经营协作、市场运行与收益共享等方面形成系统机制,有序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联合经营与共同发展。该发展路径初步取得实践成效:一是突破单村集体经营的资源困境,有效整合跨村域内外部多元资源,推进集体产业经营的持续运转及区域产业化发展目标的实现。二是以内外部合作经营弥补乡村经营能力限制,强化集体产业经营的技术与管理基础。三是以镇域整体产业发展规划统筹,缓解了农村“分而不统”的经营困局。尽管在资源聚集、经营合作与整体统筹层面显现出超越单村发展的相对优势,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在不确定的市场环境和复杂的经营实践中,仍然面临一系列亟须重视的现实困境。
(一)资源聚集与规模化经营风险并存
事实上,市场经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产业经营的规模化伴随着潜在经营风险的扩大,但经营规模的扩大并不必然意味着经济效益的提升,反而对成本投入与经营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镇域联营通过资源聚集推动产业规模化,在提升发展能力的同时也增加了经营风险。一旦出现决策失误或遭受不确定性因素,资源高度集中的联营体可能陷入更严峻的经营危机,导致财政资金和集体资源的损失,这种代价在资源匮乏地区更为突出。这要求镇域联营主体综合考虑和审慎决策,尽可能降低探索成本,寻求相对稳健的市场发展机遇。
同时,镇域联营面临沉没成本高而经济效益转化滞后的困难。一方面,外来技术引进后要经历生产实践调适,才能形成稳定的生产秩序。农产品的生长习性与本地环境、生产习惯之间的“磨合”过程,对技术、管理和资金等要素配置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产业规模化经营的成本投入较高,资金回收周期较长。有学者指出,农产品利润空间有限,只有通过专业技术应用和组织管理优化,降低生产成本、交易费用及提升农产品销售量,才能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经济效益。规模化产业设施建设成本高与农产品增值空间小,意味着投入和产出之间需要经历较长的经营周期才能达到平衡。以Y镇为例,联营公司因产量未达预期,难以实现稳定供货,市场议价能力较弱。2024年其销售额仅20万元,处于“有回款但未盈利”、收支难以平衡的状态,前期投入的1300余万元资金也可能需要经历漫长的经营周期方可收回。
(二)高外部依赖性与内生发展动力缺失
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构建“政府统筹+企业运营+村社参股”的经营架构,虽在形式上实现了多元主体联结,但也隐含高度依赖外部主体而内生动力不足的结构性风险。一方面,核心技术与市场经验的缺失导致集体经济发展高度依赖于外部经营主体。尽管乡镇政府承担监督管理职能,但外来企业实际上主导了产业规划、设施配置、核心技术与产品销售等关键环节,其经营决策直接决定联营公司的盈亏状况。同时,外来企业的收益有部分源于工程建设、设备装修及托管服务等前端环节,大部分费用在验收阶段已实现兑付。因此,外部市场主体与联营公司的长期经营效益的利益关联比较薄弱,这背后隐含的潜在风险是一旦运营企业因决策错误导致经营失败,最终损失后果可能将由乡镇政府与村社集体承担。
另一方面,村社集体产业参与度低,难以激发内生发展活力。村社集体对镇域联营产业的参与,仅限于投资发展资源和享受利润分红,而被“安置”在实际经营活动之外,这或许隐含三重问题:一是无法通过实践提升内部成员的市场经营和组织管理能力。二是难以参与联营公司的决策管理,致使社会监督效能微弱。三是村庄大部分可支配的发展资金被整合到联营公司且尚未获取分红收益,削弱了村庄公共品供给与组织协调工作的空间。然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意义不仅限于增加农村经济效益,更在于通过集体经济的组织经营和利益再分配来促进农民再组织化,重塑村庄主体性,从而激活村庄治理效能。
(三)产权归属不清与多主体分配规则模糊
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因参与主体多元、资金来源复杂,面临产权归属不清与分配规则模糊等问题。一方面,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存在模糊空间,表现为联营项目资产的产权界定困难。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的资金源于跨地域的帮扶资金、乡村振兴财政衔接资金以及村集体经济投资资金等多个渠道,涉及基层政府、村社集体和农户等多主体的利益。镇域联营通过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实现产业建设目标,存在申报与落实主体之间的认知偏差。如Y镇的实践表明,部分项目以个别村集体名义申报建成,但整体谋划申报主体是乡镇政府,由此产生村社集体与乡镇政府的产权归属问题;而部分项目申报村与实际落地村不一致,容易引发村集体之间的产权归属争议。
另一方面,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规则模糊,体现在合作协议的规范缺失与执行偏差。尽管各村社集体与联营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明确了投资期限和分红比例,但协议仍存在诸多模糊问题,如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认定、履行期限及民主议事程序等关键内容缺失。同时,协议中所规定的股东分红、知情权与决策权等权益在实践中未得到履行,存在决策规范性问题。一位村干部在访谈中表示:“2021年村里的钱投进去后一直没有音信,至今未分红。公司一直是镇上在管,村里也不了解经营情况,心里没底,希望资金退回让村里用来自己发展、自己组织生产。”(LW20241202)
(四)制度与社会的双重合法性困境
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实践面临制度规范与社会认同的双重合法性困境。在制度合法性层面,乡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构,原则上不应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但现实往往要求其深度介入以推动镇域联营发展。在Y镇案例中,曾由经验丰富的乡镇干部担任联营公司法人代表,尽管该安排在实践上具有合理性,即该干部既能代表镇政府利益,又能有效协调村企关系,发挥行政动员和监督管理职能,但却因与现行制度要求不一致而被更换。一位乡镇干部坦言:“法人既要懂得农村事务的复杂性、有情怀,又要能代表乡镇整体利益,在制度规定要求下很难再找到符合条件的人选。”(LT20241210)这反映出当前制度对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定位可能存在一定模糊性,亟待更符合实际的政策指引与支持。
在社会合法性层面,镇村之间利益博弈与村社集体主体性弱化隐含潜在的社会认同危机。一方面,基于发展性需求驱动,镇村两级之间在资源有限条件下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中西部农业型乡镇财政能力普遍较薄弱,高度依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与此同时,村庄也需借助项目扶持资金激活集体经济以实现内生发展。乡镇政府整合各村资金集中发展联营产业,虽旨在实现规模效益,却在某种意义上压缩了村庄自主发展的空间。若镇域联营未能及时产生预期效益,以回报村庄投入,则可能引发村社集体内部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村社集体在行政主导下权能弱化,可能陷入“被动参与、退出困难”的困境。受行政层级关系影响,村社集体在参与镇域联营时往往处于“配合”的角色,缺乏谈判能力和选择空间。一位村书记表示:“镇上组织村里入股,村里得服从安排,拒绝不了也退不出来。我们村投资70万元,如果存银行里还能产生稳定收益。村里不了解公司的情况,也不参与决策,其实心里没底。”(HBT20241218)
四、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发展困境的形成原因
尽管受市场波动与制度约束等一般结构性因素影响,但实际的集体经济联营样态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基层社会主体的组织管理实践。从经济治理视角看,组织和调动基层社会各主体的能动性,是应对市场、制度等不可控因素的社会基础。既有研究表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运行离不开多元主体共治的组织结构,乡村振兴的前提是在村社集体再造中将农民组织起来。能否通过有效组织动员和科学决策管理平衡多主体关系,是集体经济能否适应市场发展要求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前提。相应地,主体间关系的失衡则会限制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基于此,厘清基层政府与村庄社会之间的张力对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发展样态的形塑作用,或将为理解集体经济联营困境的深层原因提供新思路。
(一)目标错位:行政目标与社会诉求的张力
基层政府行政目标与村庄社会发展诉求之间的张力,导致镇域集体联营的统筹规划与村庄实际发展需求之间出现一定错位。一方面,基层政府综合多重目标推进区域集体经济联营发展。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在政策体系中的位置日益显著,财政扶持力度也不断增强。调查发现,对基层政府而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既是行政任务考核的重点事项,也为政府表达自主发展意志提供空间。基层政府发展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有两重目标:一是完成自上而下的工作任务;二是在县域竞争中寻求发展优势。基于此,基层政府往往选择能产生差异化、特色化效果的产业规模经营作为镇域联营的发展方向,如技术门槛高、新颖的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新型特色产业经营要求更高的技术、资金与管理,但村庄社会可能因缺乏实践基础而难以适应,由此高度依赖于外部市场主体。以Y镇为例,镇政府在本地近40年猕猴桃种植历史且覆盖90%农户的情况下,选择技术和市场尚待开发的秀珍菇产业。联营公司的项目策划人指出:“报项目时考虑县上的特色产业情况,这里到处都是猕猴桃,已经到‘天花板’,所以不考虑做这个,选择小众秀珍菇。”(LM20241212)另一方面,村庄社会基于自身实际选择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其目标设定有两个特征:一是结合本地社会具体发展现状,在既有产业基础上寻求新发展机会,通常与大多数农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联;二是投资较谨慎,追求相对稳妥的经济效益,以确保集体经济发展的可行性和持续性。例如,Y镇多数村集体经济都嵌入本地产业生态传统,诸如猕猴桃果园种植、冷库销售经营等。由此可见,基层政府作为多村社集体联合的组织主体,其对区域整体发展综合性考虑难免与村庄社会内部发展逻辑存在差异,进而影响集体联营的发展方向和决策参与。
(二)决策偏差:规模化偏好与风险承担的矛盾
基层政府在联营产业的决策过程中具有规模化偏好。已有研究指出,在考核评价制度的结构性制约与激励下,基层政府试图通过引领性干预打造区别于其他乡镇的典型产业。一方面,产业规模作为衡量产业典型特征的量化指标,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地方发展的示范效应,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有助于地方特色品牌的宣传推广。另一方面,规模化经营伴随着高市场风险,对经营主体的资源条件、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基层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其优势集中于资源动员、政策执行与监督管理而非市场经营。中西部地区村庄社会由于资源禀赋与经营惯习的制约,缺乏规模化经营的市场经验和风险应对能力。在此情形下,基层政府往往需要外部市场主体的技术支持和运营服务,才能推动镇域联营规模化产业在市场中有序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降低组织成本与管理难度,分散的村社集体及其成员一般不直接参与联营产业的经营决策实践,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地经营主体表达诉求及参与决策的空间。由此可见,集体经济联营一方面因规模化偏好与风险承担能力不足而高度依赖于外部市场主体,另一方面由于村社集体及其成员的参与空间比较有限,内生发展能力尚待培养与激发。
(三)权责失衡:行政主导与社会约束的非对称
在镇域联营的治理结构中,基层政府与村庄社会之间存在权责配置不均衡的现象,呈现出行政主导能力强而社会约束机制不足的特征。一方面,基层政府自上而下地对村级组织有较强的控制权,不仅表现在目标设定、检查验收和激励分配等多个维度的主导地位,还表现在资源配备与风险承担的责任下移。在科层体制运行逻辑下,行政任务和发展要求渗透到村庄治理,形成“行政吸纳自治”逻辑,一定程度上挤压了村庄社会自主发展空间。正如有学者指出,基层政权利用其合法地位掌握资源控制权满足自身发展意图,通过规则制定对角色定位和责任义务的模糊化处理,产业经营的风险责任存在向下分摊的可能。以Y镇的联营实践为例,镇政府虽在投资协议中仅作为承担监督义务的丙方,但却是联营产业的核心主体,其义务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权责关系有待厘清与细化。可见,权责关系不对等,一定程度上导致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的分配规则模糊,难以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另一方面,村社集体对基层政府的社会约束较弱,尚未形成有效的社会约束机制。尤其在中西部资源薄弱地区,村庄社会的日常运转高度依赖于自上而下的财政资源扶持。村干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引领者,其任免与考核直接受乡镇政府组织意图影响,因而面对乡镇政府的决策意图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协商空间。与此同时,村社内部成员组织化程度低,尚未形成社会合力。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村社共同体逐渐瓦解使得乡村社会的主体性难以凸显。村社集体内部利益联结松散,农民对公共事务有效参与不足,难以凝聚代表村庄社会利益诉求的集体行动。因此,尽管村社集体原则上作为镇域联营的主体,但在实践中难以对政府行为形成有效诉求反馈和社会约束力量,从而影响村庄主体性的发挥以及镇域联营的社会认同。
五、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的优化路径
上述分析表明,基层政府与村庄社会的关系联结一定程度上形塑了集体经济联营发展的实践样态。集体经济跨村联营的有效运转,亟需厘清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基于村庄社会主体地位的内外部视角,集体经济发展的多元主体关系可被划分为两个层面:其一,基层政府与村社集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基层政府与村社集体在集体经济联营中的角色分工形塑集体经济联营的发展样态,即基层政府对联营型集体经济的介入限度,以及村社集体的主体能动性激发程度,关乎联营产业发展方向选择和整体发展目标的制定能否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配。其二,村社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村社集体与村民个体之间的联结互动组成集体经济联营的社会性力量,即村社集体的组织化水平与农民参与程度,影响村集体的主体性建构和社会经济效益能否实现。有学者指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土社会重建是共时性关系,并非决定与被决定关系。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嵌入村庄社会之中,既要畅通社会需求的表达渠道,又要发挥村社集体与农民的组织参与优势以节约交易成本,由此提高集体资源使用效率,使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农民主体。
本研究通过主案例(陕南Y镇)与外部“影子案例”(四川小鱼洞镇)的差异比较(见表1),旨在厘清联营型集体经济发展中基层政府、村社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从而提炼集体经济联营模式可持续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小鱼洞镇的联营联建实现了多元主体互惠共赢的综合性经济社会效益,而Y镇跨村联营的经济社会效益尚未显现,同时面临外部依赖、产权模糊及合法性危机等一系列困境。那么,同样属于中西部地区资源匮乏的农业型乡镇统筹的跨村联营发展路径,为什么小鱼洞镇与Y镇呈现出不同的实践效果?

基于两地的实践机理比较,可提炼出三条提高集体经济联营发展成效的重要规律:其一,基层政府的“服务性”角色定位与适度介入。乡镇政府在镇域联营中发挥统筹牵头、投资支持与服务监督等作用,避免直接干预经营决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进行民主讨论决定决策方案。政府支持主要体现在为各村社集体联营提供适配性服务与支持性赋能,引导发展方向并搭建村社成员参与平台。其二,村社集体有发挥主体能动性的空间。作为联营公司的股东,村社集体可以直接参与项目决策、经营管理与分配监督,通过民主参与渠道充分表达社会发展需求。村社集体是接通镇域联营与村庄需求的核心主体,其参与程度和主体能动性激发程度关乎集体经济联营是否真正契合农村实际,有助于确保基层政府在集体经济发展决策中的公共性。其三,村社集体与内部成员之间形成组织化互动与利益联结机制。村社集体以生产组织化降低农户发展成本,引导农民以互助的形式参与集体事务,以公共服务和股份分红的形式将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农民,从过程与成果互动构建起集体与农民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两地实践差异表明,集体经济联营发展成效不仅受资源要素约束,还可能取决于集体经济治理结构关系,即地方政府、村社集体及其成员的关系是否合理。
实际上,集体经济的镇域联营核心在于联营与合作,地方政府、村社集体及其成员等多元主体各自承担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功能,缺一不可。其中,地方政府的统筹动员、资源整合与合理监管起到重要的支持性与服务性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协调性与组织性作用,农民参与是激发社会民主监督力量与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的主体性基础。破解当前镇域联营型集体经济的现实困境,尤其需要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主体性力量,以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和参与监督,推进基层社会经济共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将社会主体排斥在集体经济联营的实践之外,而应在资源要素整合和市场主体帮助的同时,培养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作经营能力与生产技能。概言之,农村集体经济联营的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需要重构政府、村社集体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互惠共生构建有效的农村集体经济治理体系。
与市场与制度约束视角不同,本文从经济治理视角反思了集体经济联营发展的现实困境及成因,并且关注多元主体间的互动关系,认为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或应侧重重构政府职能边界、强化村社主体性地位以及调动农民参与意愿与能力。本研究尚有两点不足:一是案例选取聚焦中西部地区农业型乡镇,其对东部发达地区及城郊区域集体经济实践的解释力有待验证;二是侧重从经济治理角度分析政府与村社之间的关系,未能深入探讨外部市场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间的互动关系。未来的研究推进,需要拓展区域比较分析,同时关注外部市场环境与集体经济内生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以进一步揭示集体经济发展与治理的复杂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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