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男学生“见义勇为”,反而被刑拘?
时评:男学生“见义勇为”,反而被刑拘?
白话文
今年6月1日,湖南永州一名17岁女生在商场被一名52岁男子雷某某用肘部袭击胸部,同行男同学胡某某在制止其逃跑时,将其踹伤。事后雷某某涉嫌猥亵被行政处罚,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8月21日19时被刑事拘留。(生活日报)
针对这则新闻,网上炒得沸沸扬扬,大意是:52岁男子雷某某猥亵女生事小,“见义勇为”的男生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却事大,大小一比较,雷某某只得了个行政处罚,胡某某却被刑拘了。律师的说法就更加明白无误:“胡某某的行为从结果上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而这个标准有一点很有意思,当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别人打伤了你,那是别人“见义勇为”;可当你的犯罪过程已经结束,别人还打伤你,那就是他犯故意伤害罪了。
今天我们就来说道说道这个“犯罪过程”的问题,法律条文究竟该怎样执行才是合乎民意的做法,为什么这件事情会引起网友那么大的反响?
先举一个有趣的哲学例子: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过这样一句话:“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因为河流时刻都在变化,当你第二次踏进河流的时候,该河流与第一次踏进的已然不同。然而,他的弟子克拉底鲁却说:“人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同样是因为河流一直在变化,当你一步踏入的瞬间,河流已经变了。这个结论当然是荒谬的,它夸大了绝对运动,否定了相对静止的存在。
可就是克拉底鲁这个结论,在日常生活中,却闹出了天大的笑话。
某位富商准备做一桩大买卖,但资本不足,便找朋友借钱。他朋友深知该富商为人爱占小便宜,而且还一毛不拔,担心自己的钱借出去后,富商赖账不还。于是便道:“借钱可以,但你得先立字据。”富商爽快地答应了。
生意做得很成功,富商赚得盆满钵满,却只字不提还钱的事情。他朋友心里犯嘀咕了,便带上借条找富商去讨债。该富商果然拒不认账,说:“我以前是借过你的钱,但那是以前的我欠你的,现在的我已经不是以前的我了,自然不用为以前的我还债,你还是去找以前的那个我讨债吧。”他朋友一听,气得两眼直冒金星,一怒之下,将该富商打成重伤。
富商不干了,告到法院,要求那位朋友赔偿他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他朋友也理直气壮地说:“我以前确实打伤过你,但那是以前的我犯下的罪,现在的我已经不是以前的我了,自然不用为以前的我担责,你还是去找以前的那个我算账去吧。”
法官一听,大怒:“你们这些说辞都是谁教的?”
富商答:“是克拉底鲁说的,‘人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
刚好克拉底鲁就坐在下面的陪审团中,羞得面红耳赤,灰溜溜走了。
这件事情的荒谬之处就在于“割裂事件过程”,只一味强调彼时彼刻所发生的事情,一旦转换成此时此刻,所有的联系就全部割断不管了。
法官尚且气得大怒,更何况是普通民众呢?
回到“男生踹伤猥亵男”案这件事情本身,律师的所谓故意伤害罪之说,不就是以上富商与朋友之间的争执吗?男生在猥亵男进行猥亵过程中将其打伤,那叫“见义勇为”;而男生在猥亵男进行猥亵之后再追出去将其打伤,就变成了故意伤害罪!世界上还有比这个更荒谬的说法吗?
如果这种说法也成立的话,我们甚至可以举出更加荒谬的例子:
某小偷偷窃了一富豪黄金项链,可当时该富豪并未发现,等确认黄金项链就是他遗失的那一条时,便报警将小偷捉拿归案。
庭审中,小偷辩称:“该项链是我劳动所得,在劳动过程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已经不存在犯罪事实了,你们无权捉拿我。”
有没有道理呢?如果“犯罪过程”只认定为小偷偷项链的“那一瞬间”,小偷的诡辩就是有道理的;可如果“犯罪过程”被认定为是从小偷偷项链到小偷被抓获的“整个案件告破”过程,那小偷的诡辩当然就显得滑稽可笑了。
在“男生踹伤猥亵男”案这件事情上,“犯罪过程”这个概念就存在小偷偷项链的矛盾。我们认为,该案的“犯罪过程”是从男子猥亵女生那一刻开始,到男子被制服的那一刻为止,在这个过程中,男生踹伤猥亵男就是“见义勇为”无疑。可律师偏要说是男子猥亵女生那一刻才是“犯罪过程中”,如之奈何?
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可能也意识到了这一点,8月25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事情到此基本圆满结束,但我们要提醒某些法律从业者的是:法不外乎人情,法律教条必须辩证执行,准确把握民意往往比死记硬背法律条文更重要。切不要再弄出个“彭宇案”,使我们的法治大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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